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133号,2017年11月20日),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已对府谷县仲田耐火粘土有限责任公司新建6万吨/年耐火粘土及工业广场项目水、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竣工环境保护进行了现场验收,我公司较终编制完成了《府谷县仲田耐火粘土有限责任公司新建6万吨/年耐火粘土及工业广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水、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部分)》,现予以全文公示。
公众参与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