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已制定的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补充,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实施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本项目工作场所未悬挂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未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建议建设单位在厂区内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操作规程,提醒劳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2)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1]第 5 号)中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建设单位应继续加强对在册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做好有培训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等相关记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指导监督岗位劳动者正确佩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使用到期的防护用品,并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性能。
(5)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在日常检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示应设置全面。建议用人单位对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的检查周期与项目,委托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检查机构对全部接害岗位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职业性异常人员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查,并明确复查结果,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8)根据《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相关规定,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9)建设单位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3级卫生特征车间辅助用室设置要求设置浴室及更衣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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