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本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加油工按要求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3)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为https://www.zybwhsb.com/。
(4)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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