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陕西京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礼泉县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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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陕西省礼泉县资源再生产业园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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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陕西京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礼泉县分公司建设防水材料系列产品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简介: 陕西京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工程施工为一体的综合性防水企业。公司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产品品种齐全,并在陕西省各地区及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四川、河南、山西等省设立了销售部、中转站,形成了广阔的销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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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胡敏敏 |
调查时间 |
2020年0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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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谢柳萍、胡敏敏、李金阳 |
采样时间 |
2020.06.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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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沥青烟、苯乙烯、1,3-丁二烯、其他粉尘、:噪声、高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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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本项目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分析评价基础上,对本项目存在的不符合项,结合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措施,具体如下: (1)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加强监督管理,运行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要求、防护规范的防毒口罩、防尘口罩、耳塞等以达到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的要求,减少对个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2)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的检查周期与项目,委托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检查机构对全部接害岗位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特别是应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民工、临时工纳入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内。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相关岗位,发现职业性异常人员时应督促其积极配合进行复查。 (3)可参考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给各个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告知卡等,在厂区设置公告栏。保持警示标识清晰,应统一进行管理,要做好日常维护,对出现变色或破损等现象的警示标识应及时更换。达到对劳动者的告知、提醒以及督促的作用。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提升全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4)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制订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目标。根据本次评价检测情况,沥青烟、1,3-丁二烯、苯乙烯等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 (5)针对打卷工位噪声超标,建设单位应缩短劳动者作业时间,并督促员工按要求佩戴好本单位配发的个人防噪耳塞,保护劳动者健康。 (6)建设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7)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培训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提升全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并对每次培训进行记录及考核。 (8)建设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第四条的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日常检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9)若以后生产过程中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料、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10)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建设单位领导须重视这项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