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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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阳峪镇冯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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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简介: 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7日,是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为陕西众喜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乾县分公司,海螺集团于2011年8月26日与众喜集团签订收购协议,收购众喜集团旗下的众喜金陵河公司、众喜凤凰山公司、乾县众喜公司、宝鸡众喜公司四家水泥公司,并于2011年9月27日接手乾县众喜公司管理权。企业注册资金5.6亿元,法定代表人:范长虹。 公司位于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阳峪镇冯东村,距咸阳城区60公里,距西安市中心80公里,是西安、咸阳大都市圈辐射区,紧靠陇海铁路、西平铁路、312国道、关中环线、福银高速公路,区域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一期建设1×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及9MW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已于2013年6月点火投产,配套2条φ4.2*13m带辊压机水泥粉磨系统,设计产能为年产熟料139.5万吨、水泥163.5万吨。生产线系统运用当今国际最先进的旋风预分解窑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技术,采用集散式自动化控制系统、一流的质量均化和质量检测设备,生产过程能够实现中央控制室集中控制,现场无人操作。环保收尘设备配置齐全,各项生产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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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 |
胡敏敏 |
调查时间 |
2020.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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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类:水泥粉尘、煤尘、石灰石粉尘、矽尘、石膏粉尘、其它粉尘; 化学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工频电场。 建议: (1)应加强防尘工作。矿山分厂爆破、钻孔、矿驾、破碎过程均会接触粉尘,制造分厂水泥配料、插袋、看包、包装、发运等过程均会接触粉尘,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要求劳动者工作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巡检时正确佩戴好防尘口罩,正常开启除尘器、通风系统等防护设施,并定期维护,保证除尘效果良好。 (2)应加强防尘降噪工作。体检结果显示,个别人员听力及胸片异常。建议接触噪声的人员在不影响正常生产情况下均应正确佩戴好防噪耳塞及防尘口罩。在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切实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加强督促作业人员佩戴防噪耳塞等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防护效果良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危害程度。 (3)建议在经常巡检的工作场所、设备附近增设照明灯具,如篦冷机、堆棚控制室、煤磨、破碎机巡检、皮带巡检等地点。 (4)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的检查周期与项目,委托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检查机构对所有接害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体检异常人员,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查,并明确复查结果;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5)建议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落实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补充、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具体包括以下制度: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⑧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⑨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⑩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建议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管理培训。加强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不断提升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7)建议企业在厂区应按GB2893、GB2894的规定,正确使用安全标志与安全色;作业场所及储存场所应按GBZ158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并保持警示标识清晰;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张贴告知卡。警示标识、告知卡等应统一进行管理,要做好日常维护,如出现模糊不清或掉落等应及时更换。 (8)对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维护,确保其能正常、连续运转,以达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9)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10)在日常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11)若以后生产过程中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料、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进行职业病危害“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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